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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费收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3-07-15    编辑:    浏览:

                             山东师大校字[2003]107 号


山东师范大学学费收缴实施办法

(试 行)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已将学生缴费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卧具费等应缴费(以下简称学费)的收缴工作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代收教材费、卧具费等其他费用。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者,学校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缴费意识,高度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好学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经济困难学生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努力做好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收费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

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七个工作日送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办理新生存折及银行卡等相关手续,并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二个工作日送交教务处(附缴费项目、标准、具体缴费办法等),由教务处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学费存款手续。

财务处根据新生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学费,并上缴我校省财政专户。银行将扣缴成功的学生按学院(部)、专业、考号(或学号)等有关信息打印学生缴费清单,并经银行及财务处盖章确认后,作为新生报到的依据。财务处将缴清学费的学生名单发放给各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据此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住宿、领取教材等相关入学手续。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各项费用的学生,财务处与银行协调,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对错过报到时间和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可将银行存折在报到之日交各院、部,由院、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报到后,对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由学院、部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收费。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纳学费准备工作,并将应缴纳费用明细表发给各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报到之日前将学费存入原籍指定银行或存入学校指定银行。

学生返校报到后,财务处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将学费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转入我校省财政专户,并对缴齐学费的学生按院(部)、专业、班级打印缴费明细清单。

第四条 退费处理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退费金额及手续按山东师大校字[2003]65号文件办理。

第五条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校,同时将各院、部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给各学院、部,将代收款项及时结转各相关部门。财务处每学期末将各院、部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单位,以便单位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主管部门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调整、清理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凭学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由学院、部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扣发留校察看期内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关于欠费生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部门及学院、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扣发生活费、医疗补贴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学校及学院、部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五)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酬金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及学院、部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部主任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根据各类学生的具体收费情况,按实收学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收费管理工作完成好的有关单位和院、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收费

对各院、部按本单位全日制在校生学费的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一律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院、部奖励:

 

 

对于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院系在收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全校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奖励:

 

 

(二)继续教育及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学生收费

继续教育及在职研究生学生相对分散,管理难度较大,为加强管理,学校拟按全年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对学院、部给予奖励:

 

   对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及在职研究生收费管理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等部门,按全校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奖励:

 

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在学校的先优评选资格。对欠费的院部,学校在核定教学业务费及核拨学生活动费、课时费、超工作量酬金等费用时扣减欠费学生定额,当学年内补交的,学校全额补拨,若跨学年则只补拨80%,剩余部分学校作为学费收缴奖励基金。对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总支、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若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学校整体缴费率不足93%,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暂扣相关部门人员酬金的30%,当学年内学校整体缴费率达到93%全额补发,若跨学年则只补发扣减额的80%,余款作为学费收缴奖励基金。

以上各项收费所指应收款额、实收款额、缴费率、奖励额度及补发扣减额由财务处在学年度终了前(暑假开始前一日)统计计算,并报校领导审批后兑现。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学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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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费收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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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费收缴实施办法

(试 行)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已将学生缴费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卧具费等应缴费(以下简称学费)的收缴工作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代收教材费、卧具费等其他费用。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者,学校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缴费意识,高度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好学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经济困难学生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努力做好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收费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

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七个工作日送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办理新生存折及银行卡等相关手续,并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二个工作日送交教务处(附缴费项目、标准、具体缴费办法等),由教务处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学费存款手续。

财务处根据新生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学费,并上缴我校省财政专户。银行将扣缴成功的学生按学院(部)、专业、考号(或学号)等有关信息打印学生缴费清单,并经银行及财务处盖章确认后,作为新生报到的依据。财务处将缴清学费的学生名单发放给各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据此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住宿、领取教材等相关入学手续。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各项费用的学生,财务处与银行协调,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对错过报到时间和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可将银行存折在报到之日交各院、部,由院、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报到后,对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由学院、部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收费。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纳学费准备工作,并将应缴纳费用明细表发给各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报到之日前将学费存入原籍指定银行或存入学校指定银行。

学生返校报到后,财务处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将学费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转入我校省财政专户,并对缴齐学费的学生按院(部)、专业、班级打印缴费明细清单。

第四条 退费处理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退费金额及手续按山东师大校字[2003]65号文件办理。

第五条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校,同时将各院、部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给各学院、部,将代收款项及时结转各相关部门。财务处每学期末将各院、部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单位,以便单位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主管部门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调整、清理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凭学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由学院、部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扣发留校察看期内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关于欠费生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部门及学院、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扣发生活费、医疗补贴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学校及学院、部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五)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酬金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及学院、部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部主任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根据各类学生的具体收费情况,按实收学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收费管理工作完成好的有关单位和院、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收费

对各院、部按本单位全日制在校生学费的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一律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院、部奖励:

 

 

对于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院系在收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全校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奖励:

 

 

(二)继续教育及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学生收费

继续教育及在职研究生学生相对分散,管理难度较大,为加强管理,学校拟按全年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对学院、部给予奖励:

 

   对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及在职研究生收费管理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等部门,按全校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奖励:

 

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在学校的先优评选资格。对欠费的院部,学校在核定教学业务费及核拨学生活动费、课时费、超工作量酬金等费用时扣减欠费学生定额,当学年内补交的,学校全额补拨,若跨学年则只补拨80%,剩余部分学校作为学费收缴奖励基金。对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总支、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若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学校整体缴费率不足93%,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暂扣相关部门人员酬金的30%,当学年内学校整体缴费率达到93%全额补发,若跨学年则只补发扣减额的80%,余款作为学费收缴奖励基金。

以上各项收费所指应收款额、实收款额、缴费率、奖励额度及补发扣减额由财务处在学年度终了前(暑假开始前一日)统计计算,并报校领导审批后兑现。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学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